根据《东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被纳入2020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送审。我局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送的《关于审议<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请示》及相关附件后,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意见征集及采纳总体情况
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解决部门职权争议,回应群众重点关注问题,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的合理、合法、可落实、可推进,审查过程中,我局公开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41个机关单位、33个镇街(园区)征求了意见,并在市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市广告协会及其成员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两次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前后三次座谈论证会,我局共收到有效意见回复77份,其中有修改意见23份。经反复研究,共采纳意见47条,未采纳意见17条。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关于高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禁止“在城市中心区设置大型高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东莞市广告协会及部分广告公司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主张关于中心区的认定属于市一级规划,具有不确定性,且该规定对已存在的相应户外广告设施处置措施不明确,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我局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及立法技术要求,采纳上述建议,删除了对于中心区设置大型高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禁止条款。
2.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定义。有部门提出建议,认为建(构)筑物、建筑工地围墙(档)、道路、广场等是场所、空间或设施而非广告的载体,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是广告的载体。为避免概念的交叉混淆,条文表述应予以调整。我局经审查讨论,对该建议部分采纳,并结合建议调整了《草案》第三条相关表述。
3.关于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备案。有公众提出,《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事前备案审查制度增加了当事人义务,程序繁琐,不利于广告行业发展。我局经审查采纳上述建议,并结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条文内容进行了调整,将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事前备案制度修改为事后备案,并删除对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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