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明朝,东莞县行政区划是:城内为坊,附城为厢,乡在野则以乡统都,图则分属坊厢。清初沿明制。清雍正八年(1730),全县设3个坊、1个厢、4个乡,辖13个都、177图,下统40个街巷、356个村镇;乾隆年间,把各村镇划为捕厅、戎厅、京山司、缺口司、中堂司管辖;宣统元年(1909),管辖有街道226个、村镇1255个。民国时期,县以下划分为区,区统乡(镇),乡统村。中期,推行地方自治和保甲制。至民国37年(1948),东莞县分为6个区,下辖58个乡、3个乡级镇,有1405个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莞县设区、乡体制。1958年9月,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全县设14个人民公社196个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人民公社改设为区;撤销生产大队,设立乡。全县设区公所31个、区级镇3个,乡政府487个、乡级镇29个。1986年,撤销区,改设为镇。1987年,撤销乡和乡级镇,成立管理区。全市设29个镇、5个区街道办事处,各镇区辖管理区581个。从1998年9月起至2000年5月,撤销管理区,建立村(居委会)。2004年起,部分村(居委会)改设为社区。截至2022年底,全市设32个镇(街道)(简称“镇街”),下辖村350个、社区24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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