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情况
东莞市统计局
东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情况
202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53.28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16.29万个,增长44.0%;产业活动单位[1]55.78万个,增加16.68万个,增长42.7%;个体经营户89.90万个,增加36.77万个,增长69.2%(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9.60万个,占36.8%;批发和零售业14.42万个,占27.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万个,占10.6%。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1.18万个,占45.8%;住宿和餐饮业15.15万个,占16.9%;制造业12.13万个,占13.5%(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78.80万人,增长19.8%,其中女性从业人员254.49万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444.72万人,增长10.6%;第三产业从业人员234.09万人,增长42.1%。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78.35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74.96万人。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08.77万人,占60.2%;批发和零售业65.53万人,占9.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0.18万人,占5.9%。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8.07万人,占38.2%;制造业45.39万人,占25.5%;住宿和餐饮业30.64万人,占17.2%(详见表2-3)。
表2-3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2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8133.8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26303.9亿元,增长62.9%。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2144.1亿元,增加12187.7亿元,增长61.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5989.7亿元,增加14116.3亿元,增长64.5%。
202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9338.4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13923.0亿元,增长54.8%。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0438.3亿元,增加7860.3亿元,增长62.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8900.1亿元,增加6062.6亿元,增长47.2%。
2023年,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6645.8亿元,比2018年增加10695.2亿元,增长29.7%。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31103.9亿元,增加5380.1亿元,增长20.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15541.9亿元,增加5315.1亿元,增长52.0%(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注:
[1]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本公报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位小数。
[4]“…”表示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下同)。
[5]“—”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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