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120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1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冠富烧腊店生产的“盐焗鸡”
(一)东莞市中堂冠富烧腊店于2025年7月1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鹤兴路80号1栋402室 )的“盐焗鸡”(生产日期:2025年7月11日),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GZ20250714733,显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焗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和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得知涉案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涉案货值较小,目前未收到因食用涉案批次产品导致市民出现不适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贰元(¥392);三、对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由于操作失误,在投放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前无使用电子计量器进行称重控量,导致过量投放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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