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打开行政区划_中国东莞中堂街道栏目页面,本页面是由15个视窗区共计15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国东莞中堂街道栏目”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中堂镇栏目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质量信息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32号)
  • 2023-07-24 17:18
  • 来源: 本网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3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8号)(2023年第3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皓轩水产档销售的“乌鳢(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皓轩水产档于2023年3月3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生鲜区鱼19号)的“乌鳢(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3月29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112-4a),显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鳢(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得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乌鳢(淡水鱼)”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乌鳢(淡水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元壹角伍分(¥175.15);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0718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乌鳢(淡水鱼)”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孔雀石绿,应是上游养殖环节过量添加导致。

        二、东莞市中堂友肖鱼档销售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友肖鱼档于2023年4月3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鱼档区1、2号)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购进日期:2023年4月3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 ZKFC2300105-1a),显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口黑鲈(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得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捌角(¥150.8);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0718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大口黑鲈(淡水鱼)”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呋喃唑酮,应是上游养殖环节过量添加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中国东莞中堂街道栏目_中国东莞中堂街道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