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3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8号)(2023年第29号)(2023年第32号)(2023年第37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荣记水产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荣记水产档于2023年3月3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35号6栋102室)的“泥鳅(淡水鱼) ”(购进日期:2023年3月31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112-1a),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得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淡水鱼) ”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淡水鱼)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柒元伍角(¥357.5);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071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泥鳅”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恩诺沙星,应是上游养殖环节过量添加导致。
二、东莞市中堂战飞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中堂战飞蔬菜档于2023年4月3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批46号)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3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115-2a),显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0712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豇豆”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倍硫磷,应是上游种殖环节过量添加导致。
三、东莞市中堂新三桂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边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中堂新三桂水产品批发部于2023年3月30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35号20栋136室)的“边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3月25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106-7a),显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边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边鱼(淡水鱼)”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边鱼(淡水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肆拾捌元肆角(¥748.4);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0714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边鱼(淡水鱼)”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孔雀石绿,应是上游养殖环节过量添加导致。
四、东莞市中堂乐天农副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泡藠头 ”
(一)东莞市中堂乐天农副产品批发部于2023年4月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35号31栋101室)的“泡藠头 ”(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规格:1kg/包,生产者名称:湖北谭坛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103-8a),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藠头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10619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泡藠头”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二氧化硫残,应是生产环节添加过量导致的。
五、东莞市中堂小红蔬菜档销售的“黄姜”
(一)东莞市中堂小红蔬菜档于2023年3月3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挑货25号)的“黄姜”(购进日期:2023年3月31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112-9a),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姜”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0713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黄姜”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铅,应是上游种殖环节污染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