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修订)
服务 项目 |
全市旅游质保金的赔偿工作 |
法律 法规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受理 条件 |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
办事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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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决定: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将根据《划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规程》规定,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
提交 材料 |
一、旅游费用的发票或合法收据,要求原件。 二、旅游线路单张,要求清晰可见。 三、旅游合同,要求原件。 四、旅游投诉书面材料,要求原件。 |
办结 时限 |
1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769-22227160 |
受理部门 |
东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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