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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5-17 03:34:02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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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时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各项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及时高效地完成;

(五)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执法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旅行社变更及注销备案;导游证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导游关系挂靠和调动以及导游证办理、迁移、变更、注销等导游业务的办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广东省旅游条例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6.导游管理办法

7.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8.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9.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10.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东莞市旅游局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旅游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监督和管理旅游行政执法人员;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2.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制定全市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本部门有关旅游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3.负责指导全市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4.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5.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6.监督和管理旅游行政执法人员;

7.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8.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1.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工作;

2)落实本所的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3)办理和审核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负责对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5)负责重大旅游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6)协调办公室组织行政听证,协助办公室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

4)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归档、统计;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质量规范与管理科

1.质量规范与管理科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行政许可的全面工作;

2)办理和审核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3)负责对旅游行政许可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质量规范与管理科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2)对日常受理的许可事项依法开展场地查看并提出处理意见;

3)做好行政许可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

4)做好行政许可案件的归档、统计;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对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对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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