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东政办发〔2018〕22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已纳入省、市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未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但涉及民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也应当纳入公开范围。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经科信局)
(二)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重大办)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住建局、招投标服务所)
(四)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住建局)
(六)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住建局)
(七)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住建局)
(八)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政务服务中心会同重大办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科信局、住建局、国土分局、招投标服务所、重大办等部门,要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我镇实际,进一步确定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扩展公开渠道,强化公开时效,及时公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并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监管措施。政务服务中心将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横沥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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