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精神,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三、主要任务
公开范围
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
(二)公开重点
2
1.批准结果信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
责任科室(部门):规划用地科、报建科、村镇科、松山湖直属分局、水乡分局。
2.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责任科室(部门):报建科、村镇科、松山湖直属分局、水乡分局。
(三)公开渠道。通过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东莞规划”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涉及我局相关职能的业务科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各环节信息推送发布工作,及时公开。
(二)加大督导力度。局办公室每季度对相关科室、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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