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根据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查,注重实效。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及时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各类信息。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我局负责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需公开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具体包括以下3类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相关信息:
1.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2.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已纳入省、市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
3.未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但涉及民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二)公开内容及责任分工。
1.项目用海预审结果:指由我局按程序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文件,具体包括项目拟用海位置、用海方式、用海规模、预审意见有效期等。责任部门:局海域管理科。
2.项目用海批准结果:指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项目用海位置、用海方式、用海规模、用海时限等。责任部门:局海域管理科。
3.项目用海过程信息:指对获批在建的用海项目开展的动态监管信息,具体包括项目用海总体评价、已用海方式、范围等。责任部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
(三)公开渠道。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媒体、平台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加大督导力度。局办公室加强对相关科室、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
(三)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局办公室要定期对相关科室、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时整改。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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