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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保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1-17 15:47:0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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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信息要对外公开,以信息公开促进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突出重点,积极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环境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市环保局及下属有关单位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引导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公开的范围。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已纳入省、市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未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但涉及民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二)公开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环境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在重大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4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相关科室(项目审批科、辐射科技科)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相关科室(项目审批科、辐射科技科)负责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

    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科室及单位(项目审批科、辐射科技科)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4.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科室(项目验收科、总量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主要污染物类别、排放执行标准等排污许可信息。

    (三)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环保公众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报纸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相关科室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引导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责任落实。局办公室要统筹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相关科室要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公开,其他科室、单位要做好配合。

    (二)加大督导力度。局办公室每季度对相关科室、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

    (三)加大通报力度。局办公室年终将对相关科室、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于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总结,及时推广,进一步做好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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