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法
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35号)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3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法。
一、续审病种范围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35号)中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为长期有效的病种无需办理续审,其余病种需要办理续审(病种有效期见附件)。需续审病种范围根据我市门特政策同步调整。
二、续审办理时间
参保人应在其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办理续审。
三、续审办理地点
参保人在办理续审时属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的,在市内具备相应病种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人在办理续审时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的,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续审手续
(一)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参保人携带原《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续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参保人的续审申请,并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及《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审核参保人是否仍符合相应门特病种认定标准及是否仍需治疗。符合续审要求且资料齐全的,予以续审。续审有效期开始时间自上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病种有效期计算终止日期。
(二)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参保人携带原《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近3个月治疗相应门特病种的病历资料或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提出续审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对符合续审要求且资料齐全的,予以续审。续审有效期开始时间自上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病种有效期计算终止日期。
五、续审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续审的,有效期结束后门特待遇自动终止。如参保人仍需治疗该病种的,按门特申请流程重新办理门特待遇认定,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有效期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二)参保人有多个门特病种的,须分别办理续审。
(三)门特选定医药机构一个年度内允许办理一次变更手续。非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续审的同时需变更门特选定医药机构的,可在办理续审时一并提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已续审人员及无需续审人员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原持特定门诊卡人员病种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无须办理续审;取消特定门诊卡后按本规定办理续审。
(五)参保人门特病种有效期以2021年8月1日之后的《门慢门特登记信息》为准。为确保参保人及时办理续审手续,参保人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打印最新的《门慢门特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