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分局,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东莞市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展参保人员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整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机制重要意义,把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作为民生实事,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省医保局规定的药品范围执行。
三、“双通道”药品外购管理
“双通道”药品外购实行“指定医师、指定药店”管理,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指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购药。
(一)指定医师。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要,指定一定数量“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的医师,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认“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的指定医师,原则上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二)指定药店。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双通道”药店作为指定“双通道”药品外购药店。
四、“双通道”药店的动态管理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并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零售药店,经过遴选后作为“双通道”药店。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参加遴选:
1.与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2.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在所在定点零售药店注册时间超过 6 个月,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3.遴选响应前3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4.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处方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制剂;
5.具有独立经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场所;
6.经营冷链药品的,应具备经GSP冷链认证的专业冷藏室(库)或冷藏柜,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和温湿度监控设备,制定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及冷链配送服务能力。
(二)“双通道”药店遴选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资质、营业面积、仓储物流、服务环境等;
2.管理能力,包括制度建设、台账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3.服务能力,包括药品保障能力,医保服务资质等。
(三)市医保部门结合“双通道”药店医保管理需要,制定“双通道”药店的遴选方案,明确具体遴选标准和程序。根据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按照“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市医保部门适时开展“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签订医保服务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名单。
(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双通道”药店提供“双通道”药品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建立退出机制。
五、“双通道”药品管理及处方流转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双通道”药品审批绿色通道,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需配备、应采尽采,不得以“可外购”为由不配备“双通道”药品。市医保部门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将“双通道”药品备药率、使用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参保人员外购“双通道”药品备案流程,“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配处方审核。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参保人员在“双通道”药店外购注射类药品的,由“双通道”药店按照药品标签标示的贮藏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再由院内调配后注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四)“双通道”药店要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充分备货、规范管理,提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营的“双通道”药品品种。设置“双通道”药品供应专区,配备与药品贮藏条件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和运输条件,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五)“双通道”药店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双通道”药品,为参保人员建立药品使用档案,做好相关医学诊断文书、治疗方案、外购处方等材料档案,并负责对档案材料真实性、用药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
(六)“双通道”药店要与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如注射类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双通道”药店应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可自主选择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定点医疗机构所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流转至指定“双通道”药店,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在信息平台有关功能完备前,参保人可凭相关材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八)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六、“双通道”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
(一)“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价格。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或门诊(含社区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并在指定“双通道”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其中住院期间外购“双通道”药品的费用,计入其当次住院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核付医保待遇。由非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或在非“双通道”药店外购“双通道”药品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药品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进行“月预结算,年度清算”,并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清算费用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双通道”药店清算费用从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中扣除。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
七、强化监督管理
(一)医保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同时,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指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双通道”药店主体责任,加强“双通道”药店检查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督促“双通道”药店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落实药品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定期将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智慧药监平台,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