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东医保〔202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支付标准表(2021年)》中部分项目确定了支付标准,自2021年10月29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事项仍按《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支付标准表(2021年)》部分项目.pdf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