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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险局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可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机构范围调整为已获得互联网诊疗平台资质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网上就诊诊查费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支付限额按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确定。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试点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通知》(东医保〔2020〕7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
附件(点击下载):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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