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互联网诊疗服务优势,减少参保患者就医交叉感染风险,全力阻断疫情传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卫〔2019〕74号)以及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开展范围
已获得互联网诊疗平台资质的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开展范围暂为特定门诊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在线复诊服务,并根据开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二、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保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参保患者开具药品处方进行院内配药的,相关“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配送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配送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及费用结算,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相应的医保费用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实名接诊、实名就医的要求,防止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平台,并按规定实施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参保患者和医保结算信息安全。
三、其他事项
(一)互联网诊疗服务是“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一个重要内容,且对于当前疫情防控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准确解读医保政策,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医,助力全市疫情防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衔接,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启动互联网诊疗应用并逐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二)市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后,已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继续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附件(点击下载):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试点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