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确定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市场调节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为依据,制定《东莞市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附件1),作为本市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疗保障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社区门诊除外)以及生育保险参保人使用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按下列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医疗保障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门诊诊查费、网上就诊诊查费的每次支付限额按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确定,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每日支付限额按A级房间(双人房)标准确定,其余项目自付比例为0。
(二)医技诊疗类
1.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类项目:实际单价在5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实际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20%。
2.放射治疗类项目:实际单价在1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实际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20%。
3.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类项目:实际单价在2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实际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20%。
(三)临床诊疗类
1.临床各系统诊疗类项目:高压氧治疗类项目自付比例为20%;其余项目自付比例为0,其中精神科治疗类项目限精神病医院及设有精神科的医院支付。
2.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类项目:实际单价在26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实际单价在26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20%。
3.物理治疗与康复类项目:自付比例为20%,其中医疗康复项目限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康复机构支付。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推拿疗法类项目自付比例为20%;其余项目自付比例为0。
(五)符合规定的六岁及以下儿童(含新生儿)加收费用,自付比例为0。
(六)医用材料
1.《东莞市医疗保障部分医用材料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医用材料目录》)中的医用材料,实际价格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价格支付;超出部分,自付比例为100%。
2.《医用材料目录》外的医用材料,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价5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单价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10%;单价2000元以上、60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20%;单价60000元以上的,按600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为20%。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社区门诊(含首诊、转诊、急诊、抢救)使用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每项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实际价格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价格支付;超出部分,自付比例为100%。其中,精神科治疗类项目限精神病医院及设有精神科的医院支付,医疗康复项目限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康复机构支付。
四、工伤保险参保人使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除综合医疗服务类外)自付比例为0,综合医疗服务类的按本通知第二点第(一)项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参保人危重抢救时的急救车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属政府减免的相关项目费用,医疗保障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营养保健性医药及材料项目(附件3)不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计算及支付范围。
七、本通知的医疗保障基金特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
八、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费用支付标准按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8年版)>的通知》(东社保〔2018〕56号)、《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8年版)>的通知》(东医保〔2019〕4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LBZJ-2020-03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pdf
解读:关于《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