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附件1)转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中规定予以支付的药品,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省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的部分乙类药品(附件2),先个人自付2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先个人自付20%;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个人自付比例为0。
二、《省药品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仅限参保人门诊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药店购药时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账”)支付;“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医保个账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受此限定。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8年版)>的通知》(东社保〔2018〕56号)“第一部分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pdf
广东医疗保障局 广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