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用耗材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制定《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表(2021年)》(附件2,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表》)。
(一)《支付标准表》“支付标准”栏为医用耗材每单件的支付标准。标注有“▲”的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标注有具体支付标准的医用耗材,执行全市统一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含首诊、转诊、急诊、抢救,下同)支付标准不超过150元。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生育保险参照执行。
(二)《支付标准表》“自付比例”栏为医用耗材的自付比例。未标注任何符号的医用耗材,不设自付比例;标有“○”的医用耗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耗材,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社区门诊除外)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参照执行,社区门诊自付比例为0。自付比例按实际价格确定,单价5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单价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10%;单价2000元以上、60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20%;单价60000元以上的,按60000元确定支付标准,自付比例为20%。
(三)《支付标准表》所列的医用耗材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未列入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设支付比例;备注限基本医疗保险、限生育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东莞市医疗保障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东医保〔2020〕25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
2.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2021年).pdf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