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晓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东莞市失智症友好社区建设的建议》(第2024007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医保政策
从医保政策层面上,我市失智症参保患者可享受住院、门诊“双统筹”医疗保障,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和医疗救助待遇。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不设起付线、不限报销次数、不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70%(已签约家庭医生按75%)报销;经社区转诊后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为50%-60%,202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约937元。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75%-95%,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000元)后,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为70%、80%,2024年最高支付限额达168万元。治疗
失智症的多奈哌齐、利斯的明、加兰他敏、卡巴拉汀、美金刚、甘露特钠胶囊等药物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经定点护理院按照本市护理院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标准评定属于重度或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可入住我市定点护理院,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
二、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代表提到“衔接失智症长期照护费用与长期护理保险”,我国从2016年起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今已覆盖全国49个城市,但我市不在试点城市名单中,并且国家明确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党的二十大提到“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开展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前期准备工作,赴广州、南通等试点城市,学习研究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下来,我们将紧跟新发展形势,从今后顺利对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出发考虑,加强对试点城市实施情况的研究学习,同步做好我市老年人健康状况、护理需求、经济状况等摸底分析,积极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以便在国家正式发布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文件后我市能够及时落实部署。
三、我市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代表提到“失智症(痴呆)应纳入医保二类门特管理”,目前“失智症(痴呆)”不在我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关于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政策,省文件明确规定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不得自行调整。后续我局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将适宜的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实际上,今年以来,我局在省医保局的统筹安排下,正在考虑探索实施高额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将原有门特病种覆盖不到、但门诊费用负担较多的其他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初步思路为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就医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大额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不单独设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我局正在对我市门诊数据进行测算,推进门诊大额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