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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86Q/2025-0012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30
名称: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一问一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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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一问一答

发布日期:2025-07-30  浏览次数:-

  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育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力度,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政策,印发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5〕6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人口发展形势的变化,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2025年7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我市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印发《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力度,减轻我市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包含哪些?

  答:(1)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三、此次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哪些调整?

  《通知》实施前: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对于符合省医保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下同)等规定的医疗费用,除药品无需自付一定比例外,部分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按规定需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生育保险按规定进行报销。

  《通知》实施后:我市参保人享受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对于符合省医保目录等规定的医疗费用,所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均无需由参保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按规定进行报销。

    职工未就业配偶与城乡居民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通知》实施后的调整执行,个人不先自付,其余事项按照《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如何享受产前检查待遇?怎么现场结算?

     答:参保人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有效期内产检即可享受待遇并现场结算报销费用。

  (2)如何享受住院分娩待遇?怎么现场结算?

     答:参保人无需选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即可享受待遇,出院结算时现场结算就能报销费用。

     注意:要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断缴,才能保证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享受。

          五、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1)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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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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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非所选医院”指不是参保人产检选定就医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院”为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下同;

            2.非急诊抢救情况在非所选医院、非定点医院发生费用的不予报销;

            3.若发生产检费用后再选产检定点,选点前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结合我市实际,本《通知》定于2025年8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