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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86Q/2021-0026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2-24
名称: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医保〔2021〕69号)
文号: 东医保〔2021〕69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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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医保〔2021〕69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分局,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东府函〔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分步实施的措施

  (一)《通知》中“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保障”、“三、调整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待遇”、“四、调整社区门诊急诊报销政策”、以及第二条第(三)项的第2点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的第(一)(二)及第(三)项的第1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东莞市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有关文件精神,降低0.7个百分点,降低部分为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2年1月至6月,在其父母单位参照职工缴费标准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且未满20周岁的参保人,继续按照《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2年7月1日起,上述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另行制定。

  (三)2022年1月至6月,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标准执行;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明确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无须参加生育保险,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以下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的各项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生育及计划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余待遇标准按照《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应先选定一家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在其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

  (四)参保人计划生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

  (五)参保人经备案后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办法》第五十三条、《通知》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支付。

  三、关于城乡居民生育待遇的过渡性办法

  2022年1月1日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2022年1月1日前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在2021年9月30日(含)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其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2022年1月1日前已累计参保缴费生育保险满1年的,在2021年9月30日(含)前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未满1年的,按比例(累计参保缴费月数/12个月)支付生育津贴。在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按其2021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

  四、规范本市门诊急诊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时间外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经诊断病情符合急诊临床诊疗规范的参保人,可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享受门诊待遇,主诊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是否符合急诊临床诊疗规范,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时间外到本镇街(园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全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间按市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外接诊急诊参保人的有关情况,按规定纳入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制定相关经办流程。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本市其他医疗保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LBZJ-2021-1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东医保〔2021〕69号)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