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点击查看政策原文)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原则。《适用规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体,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原则。
二是重点理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且明确了“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八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规则、相关程序和适用单位。其中,《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程序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程序要求;第十四条强调了“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自由裁量有关情况予以说明”的程序;第十五条强调了“对情节负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的程序;第十七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相关工作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各镇(街)承办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是《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明确各种具体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程度和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以欺诈伪造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以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程度主要分为较轻、较重、严重和非常严重四种。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用人单位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