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有序运作,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现鼓励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全民监督,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一、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769-22830191;
传真号码:0769-22830197;
电子信箱:dgyb22830191@dg.gov.cn;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三、公开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
特此通告。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