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0〕280403D01号 | 东莞市谢岗好宜多副食店涉嫌未经备案经营医疗器械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 东莞市谢岗好宜多副食店 | 未经备案经营医疗器械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FACE MASK”口罩90个;二、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元)。 | 2020年4月3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2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当罚〔2020〕280409D01号 | 东莞市谢岗衍翠猪肉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 东莞市谢岗衍翠猪肉档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给予警告。 | 2020年4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 |
3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当罚〔2020〕280409D02号 | 东莞市谢岗知平猪肉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 东莞市谢岗知平猪肉档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给予警告。 | 2020年4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 |
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当罚〔2020〕280409D03号 | 东莞市文英猪肉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 东莞市文英猪肉档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给予警告。 | 2020年4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 |
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0〕280410C01号 | 东莞市谢岗欢聚饮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东莞市谢岗欢聚饮食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警告; 二、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元(¥340元)。 | 2020年4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0〕280413D01号 | 东莞市谢岗铭秀副食店(何秀妹)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东莞市谢岗铭秀副食店(何秀妹)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元);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贰佰元(¥200元)。 | 2020年4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7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0〕280413D02号 | 东莞市谢岗再好副食店(陈凯良)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东莞市谢岗再好副食店(陈凯良)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元);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贰佰元(¥200元)。 | 2020年4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0〕280420C01号 | 东莞市谢岗那一天百货店(河美兰)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东莞市谢岗那一天百货店(河美兰)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一、没收当事人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牌玉米热狗肠24包(批号20190909、规格40g/包)、双汇牌玉米热狗肠12包(批号20190917、规格40g/包)、双汇牌Q趣儿蘑菇风味肠6包(批号20191022、规格80g/包)、双汇牌Q趣儿玉米风味肠2包(批号20191020、规格80g/包)、双汇牌Q趣儿香辣风味肠1包(批号20190927、规格80g/包);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元)。 | 2020年4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9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罚〔2020〕280420C02号 | 李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李俊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元)。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叁佰元(¥300元)。 | 2020年4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