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812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7:10: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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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0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阳发日用品商店销售的“小米酒”(商标:京龙门和图形,规格型号:1升/桶、42%vol,生产日期:2021-01-06)

  (一)东莞市谢岗阳发日用品商店销售的“小米酒”(商标:京龙门和图形,规格型号:1升/桶、42%vol,生产日期:2021-01-06),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的“小米酒”(规格型号:1升/桶、42%vol,生产日期:2021-01-06)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的质量状况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主体责任安全意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80813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称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小米酒”(规格型号:1升/桶、42%vol,生产日期:2021-01-06)违法添加物质,并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应该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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