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9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仁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职工食堂采购的“姜”(采购日期:2024-8-22)
(一)东莞仁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职工食堂采购的“姜”(采购日期:2024-8-22),项目镉(以 Cd 计),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210mg/kg;铅(以 Pb 计),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789mg/kg,镉(以 Cd 计)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能提供进货单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基本用于抽检,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第一款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2.没收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肆拾元(¥40.00);3.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820C01号。
(三)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食堂内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称在进货和使用时未对该批次“姜”(采购日期:2024-8-22)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并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贮存和使用,因此其镉和铅项目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供货商的问题。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