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811号)

发布日期:2023-03-08 10:08: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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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6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大发蔬菜档销售的“豇豆(白豆角)”

  东莞市谢岗大发蔬菜档销售的“豇豆(白豆角)”(购进日期:2022-11-21),倍硫磷、灭蝇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基本信息和相关凭证,未如实记录涉案“豇豆(白豆角)”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前未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时不知道涉案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发后又主动对涉案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属于拒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节。另鉴于当事人未对购进的涉案食用农产品添加任何东西,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玖拾贰元(¥92.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80228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倍硫磷、灭蝇胺、三唑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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