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818号)

发布日期:2022-10-18 14:56: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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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38号),涉及我镇6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先志蔬菜档销售的“芹菜”

  东莞市谢岗先志蔬菜档销售的“芹菜”(进货日期:2022-5-13),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芹菜”时未索取并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没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对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不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柒元伍角(¥57.5)。《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909D02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谢岗春梅蔬菜档销售“豇豆”

  东莞市谢岗春梅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进货日期:2022-5-12),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时未索取并保存进货单据、供应商的资料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没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对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不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拾捌元(¥28.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909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三唑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谢岗复刚蔬菜档销售“姜”

  东莞市谢岗复刚蔬菜档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该档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销售涉案批次“姜”的资质,涉案批次“姜”又是当事人从有资质的供应商购进,购进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906D02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谢岗鸿诗鲜鱼档销售“鲈鱼(淡水)”

  东莞市谢岗鸿诗鲜鱼档的“鲈鱼(淡水)”,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鲈鱼(淡水)”时未索取并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没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对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不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902D02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谢岗治国鲜鱼档销售“泥鳅(淡水)”

  东莞市谢岗治国鲜鱼档的“泥鳅(淡水)”,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泥鳅(淡水)”时未索取并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没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对涉案农产品进行召回,不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零肆元(¥104.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902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谢岗付良副食店销售的“打字鸡蛋 ”

  东莞市谢岗付良副食店销售的“打字鸡蛋”(进货日期:2022-5-12),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销售涉案批次“打字鸡蛋”的资质,涉案批次“打字鸡蛋”又是当事人从有资质的供应商购进,购进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906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甲硝唑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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