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2807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乡嫂餐饮店烹饪的“小黄姜”
东莞市谢岗乡嫂餐饮店烹饪的“小黄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04)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台账,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当事人在购进“小黄姜”时检查了外观无异常现象,也一直在此供货商拿货,未听说有供货商抽检不合格的事宜,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事后未出现因食用涉案食品原料烹饪的食物而导致人员不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118C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内进行储存备用,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铅(以Pb计)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谢岗深井餐饮店销售的“烧鸭”、“叉烧”
东莞市谢岗深井餐饮店销售的“烧鸭”(加工日期:2021-10-11)、“叉烧”(加工日期:2021-10-1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售出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及时改正,表示会积极申请变更营业项目,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销售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佰叁拾捌元(¥338.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120C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三、东莞市谢岗景香饮食店销售的“烧鸭”
东莞市谢岗景香饮食店销售的“烧鸭”(加工日期:2021-10-13)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售出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及时改正,表示会积极申请变更营业项目,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销售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贰佰叁拾元(¥23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120C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四、东莞市谢岗兴勤日用品商场制售的“泰式风味猪蹄”
东莞市谢岗兴勤日用品商场销售的“泰式风味猪蹄”(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10-13)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商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售出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制售后就已停止制售的行为,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2.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伍佰贰拾捌元零陆分(¥528.0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127D01号。
该商场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原料在制作过程中甜辣酱使用过多所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