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2805号)

发布日期:2022-03-03 10:29: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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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信康蔬菜档销售的“豆角(豇豆)”    

  东莞市谢岗信康蔬菜档销售的“豆角(豇豆)”(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27)产品,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7日因“豇豆”克百威项目抽检不合格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其一年内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两次,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全部用于抽检,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贰佰元(¥200.00);2.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肆拾元(¥4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215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内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灭蝇胺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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