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尧力诚饮用水店销售的“泉瀧包装饮用水”
东莞市谢岗尧力诚饮用水店销售的“泉瀧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8L/桶;购进日期:2021-10-22)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泉瀧包装饮用水”后直接进行销售,铜绿假单胞菌并非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对“泉瀧包装饮用水”存在铜绿假单胞菌并不知情。进货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112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饮用水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菌落总数不合格是生产厂家问题导致。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永来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福寿鱼”
东莞市永来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福寿鱼”(购进日期:2021-10-20)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有做验收单和进货台账,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时检查“福寿鱼”的形态也未发现异样,也一直在此供货商拿货,未听说有供货商抽检不合格的事宜,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福寿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118D01号。
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公司内海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直接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户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