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2802号)

发布日期:2022-01-28 10:28: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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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1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惠芳副食档销售的“鸡蛋”

  东莞市谢岗惠芳副食档销售的“鸡蛋”(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9-16)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口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柒佰玖拾贰元(¥792.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121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内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谢岗敏记饮品店销售的“香辣凉皮”

  东莞市谢岗敏记饮品店销售的“香辣凉皮”(加工日期:2021-10-1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少,经营食品至今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及时改正,表示不再进行冷食类食品的制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元(¥4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281223C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三、东莞市谢岗顺成文具店销售的“凉皮”

  东莞市谢岗顺成文具店销售的“凉皮”(加工日期:2021-10-1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食品至今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及时改正,表示不再进行冷食类食品的制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2.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6.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281223C03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四、东莞市谢岗浩民饮食店销售的“烧鹅”、“白切鸡(扇鸡)”

  东莞市谢岗浩民饮食店销售的“烧鹅”(加工日期:2021-10-11)、“白切鸡(扇鸡)”(加工日期:2021-10-1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及时改正,申请变更营业项目,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柒佰肆拾陆元(¥746.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1〕281223C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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