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806号)

发布日期:2021-12-20 14:37: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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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9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阿布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东莞市谢岗阿布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8-06)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口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涉案货值较少,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C1B809024C1F6014691)之前,不知道上述农产品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货直至调查期间,泰园市场的消费维权站和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拾伍元(¥25.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81029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内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谢岗国强鱼档销售的“草鱼(淡水鱼)”

  东莞市谢岗国强鱼档销售的“草鱼(淡水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9-09)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口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草鱼(淡水鱼)”后直接进行销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并非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对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会超标并不知情;进货直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销售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元(¥33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81207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内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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