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6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谢岗二分店销售的“玛咖人参片”
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谢岗二分店销售的“玛咖人参片”(生产日期:2020-05-02)产品,标签项目不合格(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羟丙甲纤维素”未标示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 4.1.3.1.4的要求;营养成分表表头“营养参考值%”标示错误,不符合GB28050-2011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全部用于抽检,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违法经营食品数量少,且经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对标签作出改动。因此标签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