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2807号)

发布日期:2020-09-16 16:38: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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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3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生利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

  东莞市谢岗生利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4-29)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口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进货直至调查期间,曹乐市场的消费维权站和谢岗镇消委会均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已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21.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280807D01号。

  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认为该批次食品进货后,直接在档口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口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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