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单位:
《谢岗镇住房征收安置补偿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谢岗镇住房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镇新城镇建设,加速推进旧村改造和促进产业经济迅速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参照《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土地统筹总体工作方案》、《谢岗镇新城镇建设土地统筹补偿标准指引》等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经谢岗镇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公布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谢岗镇范围内因新城镇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而实施的住房改造或迁建,并对所涉及的商品房、宅基地和地上物进行的补偿或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拆迁人委派其下属机构谢岗镇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的商品房、土地及其地上物的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拥有单位或个人,即所有权人;地上物是指商品房内或宅基地和配套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修物和水井等。
第五条 征收范围被确定后,被拆迁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导致房屋及地上物质量提升和数量增加的行为。被拆迁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临时增加的房屋及地上物的质量和数量拆迁人对其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房屋补偿方式按照市镇相关补偿规定和指引执行。宅基地补偿则分为货币补偿方式和置换安置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商品房则按照置换安置房方式进行。
第七条 被拆迁人的商品房或宅基地和地上物等的现状和数量按拆迁人现场核实和实际测量为准。土地及房屋权属界线的认定以被拆迁人所提供合法权属证件或其它被认为有效的文件依据所确定的界线为准(含:房产证、土地证、买地合同或买地票据等),如果被拆迁人无法提供上述证件或文件依据,则该土地和地上物的补偿归当地村集体所有。
(一)牛栏、猪舍、窝棚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房屋外围墙内的门前屋后用地等,被拆迁人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依据村规民约已经使用的土地不纳入宅基地补偿范围。对上述地块的补偿,根据《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土地统筹总体工作方案》的规定,按照已建未批用地的补偿标准300元/㎡进行补偿。
(二)被拆迁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依据村规民约已经建成住房的土地,按照住房占地面积补偿1400元/㎡,不得按照宅基地置换安置房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外围墙内的门前屋后用地,按照已建未批用地的补偿标准300元/㎡进行补偿。
(三)办公室、宿舍、厂房、农耕房等经营性用房占地或协议、合同等阐述用途的用地按照第一条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 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且不作补偿。因清理违章违法建筑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章、违法方支付,拒绝支付的,由当地村委会按相关制度或乡规民约规定实施追缴。
第九条 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完成,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采用无理取闹、阻挠、干扰等方式影响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 被拆迁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宅基地置换安置房方式补偿的,安置房置换按规定采用集中上楼安置方式。拆迁安置区选址确定后,由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落实规划、建设等工作;被拆迁人所属村组织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公布的安置区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宅基地征收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宅基地被征收的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价值和地上物价值;因拆迁房屋而造成的搬迁安置费补偿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公共建筑以货币方式补偿,村集体土地补偿以本办法第一条所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地上物等按上述“第一条”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货币补偿的,依据《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按1400元/㎡标准进行补偿,有土地使用证的另外补偿60元/㎡办证费。办理补偿时,被拆迁人把土地证原件交给指定部门进行登记并签订补偿协议,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同意注销土地证后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
第十五条 在被拆迁人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并验收核实已经搬迁完毕之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搬迁补助费(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
补偿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发放,“户”的认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户口本登记簿为准,每本户口簿为一户。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偿20000元。户口簿认定的同一户人家在本镇范围内有不止一处房产被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仍按一户补助一次。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期为3年,由建设起始期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日止。行政村的90%(含)被拆迁人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之日定为建设期起始日。具体的建设期起始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确认。
安置房在3年建设期内尚未建成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的,建设期满后由拆迁人按照800元/户/月租金标准给予已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补助,直至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为止。补助期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确认建设期起始日计算,满3年建设期后的第一个月起算;在确认的建设期起始日起,仍未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其补助期将从该被拆迁人实际签约日起始计算。(户的定义与第十五条相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总置换比为1:2,即每单位面积的宅基地可置换2倍单位的安置房面积。按下面办法实施:
(一)安置房是多层公寓型楼房,户型面积分别有40㎡、60㎡、80㎡、100㎡、120㎡左右的住宅单元。(本办法提及的住宅单元面积均为实用面积,不含公摊面积。)
(二)房屋置换分配方法原则上实行自主选房型和抽签定层位的办法;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小于或等于本户应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房型,可选择一套或多于一套安置房,但所选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大于本户应安置面积的2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则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照3000元/㎡由被拆迁人给予拆迁人补偿;如果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则应安置面积与实际所选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3000元/㎡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四)被拆迁人在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处理方式为:
1、宅基地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币向被拆迁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2、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拆迁人不向被拆迁人计收履约保证金利息;
3、在设计房型公告20天内,被拆迁人需在公告期内向拆迁人申报计划选取房型,如在公告期内被拆迁人不前来申报计划选取房型,则其房型由拆迁人进行处置;
4、在抽签选取安置房前20天内,被拆迁人需退回履约保证金给拆迁人,如不足额退回即可视被拆迁人违约,需相应扣减安置房补偿面积;拆迁人享有对被扣减部分安置房面积的全部处置权;
5、在选房抽签公告后,被拆迁人凭退款凭证和确认抽签面积进行登记抽签;公告截止日止,如被拆迁人仍不登记抽签选择安置房,则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房补偿权利,除此前已经向被拆迁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外,拆迁人不再另外补偿。
(五)被拆迁人置换安置房屋后由谢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被拆迁人出具证明文件作为权属凭证。
第十八条 安置区的住户有义务按照规定缴交住房维修基金和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住房维修基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缴交。在安置小区收楼后的前5年,被拆迁人按照置换实际所得安置房面积1.0元/月/㎡的单价缴交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方收到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不足以支付小区管理实际支出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小区住户的原村委会补助解决。5年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单价由安置区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原村委会)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商品房征收
第十九条 拆迁人对商品房被征收的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室内装修、附着物、办证费用和因拆迁房屋而造成的搬迁安置费补偿等。
第二十条 集体公共建筑以货币方式给予补偿,补偿方式以本办法第一条所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的室内装修、附着物等按上述“第一条”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的房产证办证费补偿按照180元/㎡进行补偿(含房产交易税及相关费用)。办理补偿时,被拆迁人把房产证原件交给指定部门进行登记并签订补偿协议,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同意注销房产证后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
第二十三条 在被拆迁人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并验收核实已经搬迁完毕之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搬迁补助费(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
补偿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发放,每户补偿20000元。户口簿认定的同一户人家在本镇范围内有不止一处房产被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仍按一户补助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期为3年,由建设起始期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日止。被公告拆迁楼宇的90%(含)被拆迁人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之日定为建设期起始日。具体的建设期起始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确认。
当被拆迁人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搬迁后的当月开始至建设期满,80至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被拆迁人每月可获得1300元的租房补贴,9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被拆迁人每月可获得1500元的租房补贴,建设期过后仍未按照协议交付安置房的,则从建设期到期后的第一个月开始镇政府向每户再增加1000元的租房补贴,直至交付安置房为止。
在确认的建设期起始日起,仍未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其补助期将从该被拆迁人实际签约日起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置换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套内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套内面积,即每单位面积的原有房屋套内面积可对等置换同等面积安置房。按下面办法实施:
(一)安置房是多层公寓型楼房,户型面积分别有80㎡、100㎡、120㎡左右的住宅单元。(商品房征收提及的住宅单元面积均为套内面积,不含公摊面积。)
(二)房屋置换分配方法原则上实行自主选房型和抽签定层位的办法;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小于或等于本户应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房型,可选择一套或多于一套安置房,但所选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大于本户应安置面积的2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则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照3000元/㎡由被拆迁人给予拆迁人补偿;如果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则应安置面积与实际所选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3000元/㎡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四)被拆迁人在签订《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谢岗镇住房征收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处理方式为:
1、按照商品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币向被拆迁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2、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拆迁人不向被拆迁人计收履约保证金利息;
3、在设计房型公告20天内,被拆迁人需在公告期内向拆迁人申报计划选取房型,如在公告期内被拆迁人不前来申报计划选取房型,则其房型由拆迁人进行处置;
4、在抽签选取安置房前20天内,被拆迁人需退回履约保证金给拆迁人,如不足额退回即可视被拆迁人违约,需相应扣减安置房补偿面积;拆迁人享有对被扣减部分安置房面积的全部处置权;
5、在选房抽签公告后,被拆迁人凭退款凭证和确认抽签面积进行登记抽签;公告截止日止,如被拆迁人仍不登记抽签选择安置房,则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房补偿权利,除此前已经向被拆迁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外,拆迁人不再另外补偿。
(五)被拆迁人置换安置房屋后由谢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被拆迁人出具证明文件作为权属凭证;或依据政策提供办理房产登记条件,协助办理房产证。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的住户有义务按照规定缴交住房维修基金和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住房维修基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缴交。在安置小区收楼后的前5年,被拆迁人按照置换实际所得安置房面积1.0元/月/㎡的单价缴交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方收到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不足以支付小区管理实际支出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小区住户的原村委会补助解决。5年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单价由安置区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原村委会)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本安置区物业管理费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安置区物业管理,接受镇委镇政府的督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为毛胚房,楼宇外墙及公共设施等由镇政府一次性配置。安置区投入使用前的基础设施及区内环境设施建设费用由镇政府负责投资,投入使用后安置小区的设施改善、管养、新增费用等在安置小区所收到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基本设施有:单元电子对讲门铃、入户防盗不锈钢门、铝合金窗、水电入户、电视电话网络管线到户,与及配有公用电梯若干台。
第三十条 安置小区所有住户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安置小区住宅的楼层坐向。选择方式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选房活动由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公布20天(含,下同)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10天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交证等工作,经验收合格,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人民币10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公布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10天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交证等工作,经验收合格,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人民币5000元奖励。
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颁布30天后仍未完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奖励。
第四章 地上物补偿款兑付与拆除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被拆迁地上物补偿真实无误,被拆迁人的地上物补偿款由拆迁人核实(含公示)所有权后,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领取地上物补偿款前,由拆迁人现场工作人员对房屋等地上物处置工作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单进行确认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将验收合格单(正本)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交予拆迁人后可到指定地址领取地上物补偿款和政府奖励(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的房屋或地上物统一由拆迁人组织拆除;验收合格的房屋或地上物拆除后,如被拆迁人提出还有遗漏地上物未补偿或要求再进行赔偿,则责任在被拆迁人一方,拆迁人对新提出的地上物不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五章 救济办法与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地上物被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拆迁人对拆迁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地上物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拆迁人实施单位报请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本补偿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实行补偿决定后不再给予第二十三条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补偿决定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自征收决定发布日起,由被拆迁人自行解除其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等与第三方的租赁、抵押、债权债务等关系。拆迁人不承担被拆迁人因房屋和土地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拆迁人损失的,则责任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谢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