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东莞市万江云水菜档 ,经营者:冯云水,注册号:441900600635174。
根据抽检,发现东莞市万江云水菜档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
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市万江云水莱档于 2020 年04月13日从东莞市细村市场一地推购进 “黄豆芽” ,并在其自身开设的莱档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经检验,4-氣苯氧乙酸 钠不符合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 使用 6-共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国家为防 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一共购进3.5千克“黄豆芽”,销售了3.5 千克: 销售价6元/千克,营业收入为21 元,涉案违法所得为21 元。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农产品,未索取并保存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2、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笔录及照片;4、询问(调查)笔录;5、《检验 报告》(报告编号:MOADXYE36946523);6、召回公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市监罚告[2020]190817064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找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问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区采购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此类规定,涉案货值较少,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能服从监管部门的 行政告诫、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开展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工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上述減轻处罚的情形。
东莞市万江云水莱档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与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任伍佰元整 (¥1500);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整(¥21)。 以上罚没额合计壹仟伍佰贰拾壹元整(¥1521)。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