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9号、2021年第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3期),涉及我市万江街道3家经营户共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万江柳记水产品店(向小凡)销售的黑鱼农产品
东莞市万江柳记水产品店(向小凡)销售的黑鱼(购进日期:021-09-25)产品,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含有国家禁用药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并不知道对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进货来源,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90112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认为该批次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的状态是良好的,符合储存条件,并没有添加任何药物,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者养殖过程的问题导致的。
二、东莞市万江柳记水产品店(向小凡)销售的黄骨鱼农产品
东莞市万江柳记水产品店(向小凡)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2021-10-30)农产品,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含有国家禁用药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并不知道对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进货来源,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90112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认为该批次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的状态是良好的,符合储存条件,并没有添加任何药物,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合格应该是 养殖者养殖过程的问题导致的。
三、东莞市万江汇德鑫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花甲农产品
东莞市万江汇德鑫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09-25)农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采购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此类规定,涉案货值较少,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开展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工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190114002号。
该经营部自查分析原因,认为该批次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的状态是良好的,符合储存条件,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添加任何药物,氯霉素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者养殖过程的问题导致的。
四、东莞市万江略记水产品档销售的花甲农产品
东莞市万江略记水产品档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09-24)农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采购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此类规定,涉案货值较少,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开展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工作,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190114003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认为该批次农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的状态是良好的,符合储存条件,并没有添加任何药物,氯霉素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者养殖过程的问题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