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符合有关政策,由我市接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年度退役军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4.《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0〕7号);
5.《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0〕1号)。
(四)确定安置地
(五)入伍前为本市户籍退役士兵的报到程序
(六)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报到程序
(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并在退出现役后复学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士兵的报到程序
(八)在外市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应征入伍、并在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我市户籍退役士兵的报到程序
(九)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十)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一)档案管理:退役士兵档案须由部队以机要的方式邮寄或部队派人交接,方可接收。凡是退役士兵自带或快递材料的,一律不予接收。
(十二)住房困难补助: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80号)有关规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住房困难补助:(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8平方米的;(二)家庭没有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属于危房的;(三)其它有特殊住房困难的。
二、办理其他手续
1.要求:退役军人党员,党员档案须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及当年东莞市退役军人党员名单等证明材料,认定其为党员身份。
2.办理程序: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齐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原件)、退役证(复印件)、党员材料(在军籍档案中,复印件),自《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之日起90天内,交至镇街(园区)党建工作办办理接转手续。
(二)团组织关系接转(由团市委负责):个人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到工作、学习的单位团组织办转接手续,如果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到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的村(社区)团支部办转接手续。
2.易地安置没有工作的团员,到退役后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的村(社区)团组织转接手续。
3.转接手续办理结束后,团员关注“12355青年之声”公众号,在“智慧团建”系统进行团员报到或者组织关系转移(具体线上操作可咨询团支部)。团员的纸质团籍档案(含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等)须存入团员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随团员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流转。团员在向团组织报到时,必须主动告知团籍档案所在,方便团组织核实团员身份。
1.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退出现役(转业、退伍)”,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2.1)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2.2)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2.3)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离退休军人
(2.4)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未安置的)回原籍
3.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4.办理收费
不收费。
5.相关提示
(1)提交的材料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提交的材料有姓名或民族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3)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5)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6)可同时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入户后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
(四)换领地方驾驶证(由市公安局负责)
1.退役军人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3)东莞市镇级以上医院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6个月有效期,体检数据系统自动联网核查);
(4)军车驾驶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5)小一寸白底免冠驾驶证彩照1张;
(6)新版部队驾驶证(公安部规定2018年6月30日后退伍军人持旧版军队驾驶证不办理)。
2.退役武警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3)东莞市镇级以上医院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6个月有效期,体检数据系统自动联网核查);
(4)小一寸白底免冠驾驶证彩照1张;
(5)新版部队驾驶证(公安部规定2020年7月1日后退役武警持旧版武警驾驶证的,一律函询原发证单位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间)。
3.便利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新举措【公安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实施细则(2021年6月1日实施)】
(1)实行信息联网核查。自2021年6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业务(含现役、退役人员)时,车管所系统将自动核查、自动比对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信息,对信息系统提示核查不通过的,要转入嫌疑业务进行核查。
(2)实行驾龄连续计算。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业务时,军人在部队的驾驶经历和驾龄可以连续计算。该措施适用于办理持军队和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业务的驾驶人,包括现役和退役人员。
(3)规范军队驾龄签注。对2021年6月1日以后新申请,或者2021年6月1日以前申请但未完成考试发证的,经信息系统核查比对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后,车辆管理所在地方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一栏签注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同时在电子驾驶证中备注原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增驾车型及增驾时间等信息。对2021年5月31日前已换发地方驾驶证的,申请人申请驾龄连续计算的,经信息系统核查比对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信息,经核查确认后,在“交管12123”APP交通安全驾驶记录里备注原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增驾车型及增驾时间等信息,不重新签注、换发纸质驾驶证;其中,对于领取新军警驾驶证前已完成增驾的,增驾时间按新军警驾驶证核发时间备注。经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已换发地方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备注原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信息的范围,限于2021年5月31日前已持新军警驾驶证(字头号为“JW” “JH” “LA” “HA” “KA” “JA” “YA” “BA” “QD” “QN” “QX” “QB” “QZ” “SS” “BS” “LS” “JS” “NS” “GS” “CS” “WA” “WJ” “WH” “WD” “WN” “WX” “WB” “WZ”)换发驾驶证的。
(4)规范“初次领证日期”签注。“初次领证日期”签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申请驾驶证年龄条件规定,对申请人初次取得军队或者武警部队年龄未达到地方驾驶证最低年龄条件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申请人达到地方驾驶证最低年龄条件的日期进行签注。②“初次领证日期”的年份签注按照初次取得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年份签注,月、日应当按照换发驾驶证日期(即驾驶证有效期的起始月、日签注),以保证记分周期有效衔接;其中,对取得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的月、日在换发驾驶证的月、日之后的,“初次领证日期”的年份按照下一年度签注。同时,在电子驾驶证中,按照驾驶人实际取得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的时间进行备注。
(5)规范“有效期限”签注。驾龄连续计算后的驾驶证第一次“有效期限”签注,应当签注六年有效期限,并按照换发驾驶证的日期签注起始日期。
4.便利军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措施【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落实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10项便利措施(2023年6月1日实施)】
在推行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免试换领小型汽车驾驶证基础上,对申请换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服役期间具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予以换证,不再需要参加科目三考试,更好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从业。
5.注意事项:
(1)《军车驾驶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由军队系统打印;需盖年度审验章,盖章至退役当年;退役的需盖退役印章,不需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及钢印;需粘一寸免冠军装照,相片不需盖钢印;
(2)办理业务时,系统自动比对退伍军人、武警身份信息、部队驾驶证信息,比对信息不成功或不一致的不予办理,需申请人本人联系原驾驶证核发单位核准或补全信息;
(3)退伍、转业、复员证需东莞军分区盖章;
(4)只办理东莞户籍居民或东莞辖区部队、武警单位业务;
(5)车管所需收回部队驾驶证;部队或武警单位已将驾驶证档案密封移交车管所的,车管所将收回。
6.办理地点:
换领地方小型汽车驾驶证:
请到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或我市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0769-12345。
换领地方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请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寮城中路二号路车辆管理所;联系电话:0769-12345)。
(五)保险关系转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役军人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后,由本人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部队提供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的原件资料,递交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另,如果部队参保的养老保险与原来东莞参保的养老保险存在重复,需本人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选择确认清退其中一段重复缴费记录,如已激活社保卡的直接退社保卡个人账户,如未激活社保卡的,请提供本人银行卡(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联系电话:0769-22330733)
(六)预备役登记(由东莞军分区负责):安置地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武装部提供的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毕后,交由武装部统一交军分区动员处。联系人:萧先生,联系电话:0769-28570215。
(一)就业创业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1.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1)提高就业技能。落实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具体按《关于印发<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7〕54号)执行。
(2)提升创业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举办的免费创业培训,政府按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人数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补贴2800元。
2.促进退役军人实现就业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优待。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
(2)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市镇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就业援助、补贴申请等“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
(3)提供便捷的失业登记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到全市任意镇街(园区)或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现场办理失业登记,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目前包括:广东政务服务网、掌上12333app、微信12333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个月至少向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一次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具体按《转发<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0〕96号)执行。
(4)落实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把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帮扶尽快实现就业。
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②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
③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新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④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经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每人每月给予劳动者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长不超过1年。
⑤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5)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按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1)提供创业贷款。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贷款,首次贷款可在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为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申请人须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企业的股东;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5)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按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3〕13号)执行。创业贷款是由经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目前我市贷款经办银行包括: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上述经办银行的各网点进行咨询和提交申请。
(2)鼓励进驻孵化基地创业。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打造一批适合创业的服务平台。鼓励退役军人进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接受创业孵化服务。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提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并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且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4)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退役军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5)提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在本市登记注册5年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者,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承办机构定额补助。
(二)税收优惠(由市税务局负责):
1.退役士兵创业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关说明】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说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就业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关说明】
(1)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相关说明】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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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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