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千颂伊医疗美容门诊部:
我局调查处理你(单位)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限期内仍未补办校验手续案件已终结。因你(单位)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注销事先告知书》。《注销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于2020年3月29日到达校验期,但未按规定申请校验,我局下达《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通知书》,你单位于4月26日收到本通知书20日内仍未补办申请校验手续,我局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拟对东莞塘厦千颂伊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出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需要对此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可在收到《注销事先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同时,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东莞塘厦千颂伊医疗美容门诊部。
特此公告。
塘厦镇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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