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7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伟虹蔬菜店销售的萝卜(白萝卜)产品
东莞市石排伟虹蔬菜店销售的萝卜(白萝卜)产品(购进日期:2024-5-16),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出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店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陆角(¥9.6);三、对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玖元陆角(¥2009.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826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到白萝卜中,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引起;以后会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康进蔬菜商店销售的豇豆(白豇豆)产品
东莞市石排康进蔬菜商店销售的豇豆(白豇豆)产品(购进日期:2024-5-30),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出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三、对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捌拾元(¥38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826B03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到白萝卜中,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引起;以后会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