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巨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雾化器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模式为:通过第三方采购雾化器配件,进行组装、包装,将成品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的雾化器外观标签文字内容包含“MY-520A protable ultrasonicnebulizer CE FCC”。举报人深圳市益万家家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开始生产经营雾化器,外观显示内容为“MY-520A protable ultrasonicnebulizer CE FCC”,其中“CE”、“FCC”为证书类型,“MY-520A”为产品编号;举报人生产的雾化器累计销量为76825个,累计销售金额为2668443.7元。当事人经营的雾化器与举报人提供的雾化器高度一致:一、雾化器机身贴纸及外包装盒都突出位置标注“CE”、“FCC”、“MY-520A”;二、包装盒型号、颜色搭配、款式设计、内部配件、说明书、包装用材料高度一致;三、包装盒6个面的版面设计、文字内容高度一致;四、雾化器主体结构高度一致。当事人生产经营雾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无法查清违法经营额,本案按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2月21日被石排市场监管分局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的涉案产品:雾化器成品贰佰壹拾个、雾化器半成品壹佰伍拾个、雾化器说明书叁仟陆佰捌拾份、雾化器标签贴纸壹仟张、雾化器外包装盒叁佰个;三、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浩平、张皓
联系电话: 0769-81702012
联系地址:东莞市石排镇公园南路102号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320222A0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