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3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石排国和百货商场销售的韭菜产品
东莞市石排国和百货商场销售的韭菜产品(购进日期:2023-10-22),铅(以Pb计)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虽最终未召回成功,但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店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玖元柒角(¥59.7)。二、对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零玖元柒角(¥409.7)。《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122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铅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引起;以后会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