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5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建兴副食店销售的湿粉条(淀粉制品)产品
东莞市石排建兴副食店销售的湿粉条(淀粉制品)产品(购进日期:2023-9-1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期间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21228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二氧化硫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采购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可能是供应商导致的;以后会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福淼餐饮店销售的三黄鸡产品
东莞市石排福淼餐饮店销售的三黄鸡产品(购进日期:2023-9-22),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期间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20112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五氯酚酸钠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采购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应是养殖期间导致;以后会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