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1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志雄蔬菜店销售的豆角产品
东莞市石排志雄蔬菜店销售的豆角产品(购进日期:2023-8-15),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1、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产品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该店给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陆角(¥54.6)。三、对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肆元陆角(¥2054.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321207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倍硫磷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引起的;但该店采购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以后会履行好并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