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2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企业和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建能食品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建能食品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3-5-24),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20901B03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6-苄基腺嘌呤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采购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可能是生产环节引起的;以后会继续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期乡圆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葱产品
东莞市期乡圆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葱产品(购进日期:2023-5-29),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20831B0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甲基异柳磷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采购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可能是生产环节引起的;以后会继续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