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8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丰店销售的芋头产品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石排利丰店销售的芋头产品(购进日期:2023-3-11、2023-3-15),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1、该公司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涉案不合格芋头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产品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肆角壹分(¥98.41);三、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玖拾捌元肆角壹分(¥2098.41)。《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320710B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未添加铅、镉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此次出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芋头,主要是未保存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以后会落实好并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