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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即“两增加,两调整”,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调整后的评级规则增加了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了企业评为A级、B级的可能性。